江西理工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4-09-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对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及大型基础配套设施进行论证并立项报批;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组织项目招标,实行工 程合同管理。

(三)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竣工验收、档案归集、工程保修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投资效益。

(四)加强建设工程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

第三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管理的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规章。

(二)坚持按规划执行原则,学校建设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加强投资计划管理,严格按计划实施建设项目。

(三)坚持按程序办事的原则,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确保 工程质量。

(四)坚持以师生为中心、以学校发展为根本的原则,为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校园建设规划编制管理;

(二)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

(三)5万元及以上大型修缮改造项目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是学校建设工程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负责审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建设规划、重大项目立项等事项。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建设工程的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

第六条 校长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依据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负总责,分管学校建设工程的校领导负领导责任。基建与后勤处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负具体责任。学校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

(一)基建与后勤处是学校建设项目实施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的计划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管理;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报批、报验及验收等手续,组织整体竣工验收以及质量保修期的保修等工作;负责建设项目概预算,收集和初审项目竣工结算资料;负责建设项目合同管理。

(二)计划财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资金筹措、资金管理、工程款支付及竣工财务决算等财务管理工作。

(三)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预算编制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招标采购工作。

(四)校园服务与校产中心负责资产接收、固定资产入账、资产使用管理等工作。

(五)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核、竣工结算审核等工作。

(六)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建设项目基础网络布局及智能化建设提出建议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七)保卫处负责按照《江西理工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进行监管,对建设项目消防、安防、人防系 统的布局及建设方案提出建议。

(八)未尽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和授权确定。


第三章 校园建设规划编制

第七条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及城市区域规划,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战略,及时编制和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严肃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八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发展规划处和基建与后勤处共同组织制订和修订,经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应依照相关规定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


第四章 立项和设计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建设项目立项申报制度。使用单位应合理确定项目的使用需求、功能定位、建筑标准、建设规模、配套设施及设备要求,形成书面的建设项目使用需求,提出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基建与后勤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论证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根据项目情况分别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议、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一)已明确经费来源的:

1.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审批立项;

2.金额50万元及以上、4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

3.金额4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立项。

(二)未明确经费来源的:

1.金额15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共同审批立项;

2.金额15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审批立项;

3.金额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立项;

4.金额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立项。

第十条 建设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由基建与后勤处委托有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编制项目可行 性研究报告,依法依规办理项目立项的备案、审批手续。其它项目以学校决议事项抄告单或领导批示为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取得立项备案或审批文件后由基建与后勤处负责按照有关管理程序组织实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调整申请,重新办理建设项目备案、审批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建设规模或项目投资有较大变动的(投资额度超过批准总投资10%的);

(四)备案、立项审批文件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

第十二条 应严格按照经批复的投资概算和建设规模等内容,控制设计规模、功能和标准,防止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较大变更的问题。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使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意见,重大项目设计方案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提高标准或降低工程质量的设计。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先审查后使用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有关机构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应送原审图机构审查。


第五章 招标与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依法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学校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应以学校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建设项目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十六条 招标与采购中心负责建设项目合同签订,督促合同执行。若需解除合同,则出具相应意见。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合同签订后,基建与后勤处按照合同组织项目建设,计划财务处按照合同和有关批准手续办理资金支付,审计处按照合同组织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章 建设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报建程序,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在项目开工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在具备国家规定的各项开工条件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实行建筑施工图纸会审制度。基建与后勤处应组织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集中审查,了解工程特点、熟悉设计意图、研究技术难题、纠正图纸差错、完善工程设计并形成图纸会审纪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图纸一经会审确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经学校同意并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书。

第二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基建与后勤处根据项目情况指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施工进行具体 管理与协调。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单项立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必须实施监理。

第二十二条 加强工期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进度管理制度。在合理工期(参照定额工期)前提下完成工程建设目标,合理工 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确需压缩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予以论证,并采取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相应措施,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三条 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和签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制度,所有变更和签证应先按照规定审批后再实施,其中工程变更或签证增减的造价单项估算金额30万元以下的,由基建与后勤处处务会议审批;单项估算金额3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单项估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由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坚持安全文明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章 建设项目竣工、移交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严格履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经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基建与后勤处组织参建各方在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竣工验收。未经发改部门立项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处牵头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使用管理移交制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与后勤处应及时向校园服务与校产中心进行实物移交并协助办理资产入库,同时向保卫处移交消防、安防、人防资料。相关部门应及时履行管理职责。项目未办理移交手续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建设项目质量保修期内,使用单位和有关管理单位应加强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基建与后勤处。凡建设项目在质量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基建与后勤处负责通知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维 修。质量保修期满后,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时按合同约定退还质量保修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全寿命期管理制度。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管理和使用责任。使用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功能和超设计荷载使用,不得擅自改动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外檐和外立面效果以及消防设施。装饰装修和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因地震等原因导致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省市工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建设项目信息与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档案资料,包括建设项目立项决策、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竣工验收等主要环节的全过程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及时按规定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八章 工程结算与审计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与后勤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

第三十二条 基建与后勤处将建设项目的审查意见,包括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合同、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签证、隐蔽工程记录、工程验收单、监理单位的初核结果等相关资料报学校审计处进行结算审核。

第三十三条 审计处根据财政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之规定组织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并在60天内出具审核报告。基 建与后勤处根据审计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后期支付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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